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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家庄市人民医院 医务人员诊疗行为“十条禁令”

1.严禁通过经由网络或线下途径介绍、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指定地点做检查,收取介绍费、劳务费、转诊费、回扣费等好处费。

2.严禁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,收取介绍费、劳务费、回扣费等好处费。

3.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。

4.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费用(现金或转账)。

5.严禁在治疗中向患者推销耗材,并私自收取费用。

6.严禁私自销售或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、器械,不得发生先用后采的行为。

7.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、超范围使用器械。

8.严禁违规使用过期、失效、淘汰的医疗器械。 

9.严禁串换医用耗材、医疗设备及相关服务设施。

10.严禁违反“四合理”原则,杜绝开大处方、乱收费。